特休用不完,員工權益和雇主經營該如何兼顧?
特休用不完可以遞延或是折抵工資嗎?
美君是近期剛到國內知名廣告公司任職的人資專員,公司自從去年調整路線進軍大陸市場,廣告業務量急遽上升,各部門職員常常忙到昏天暗地,雖然嚐到業績暴紅的甜美果實,但也有資深員工反映沒時間休假,用不完的特休希望可以遞延或是直接換錢。美君有印象勞基法確實有保障勞工這部分的權益,但不確定實際上施行的方式,因此到人資群組來發問。
根據勞基法第38條,如果勞工當年的特休沒有休完,雇主應發給工資,也可以經由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,若雇主未依法給薪或給假,最高可罰新台幣30萬元。要是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特休仍未休完,雇主仍應發給工資,不可以再遞延。
舉例來說:
如果小明與公司協商特休採用歷年制(12月31日為年度終結日)、特休遞延期間為3個月,在2019年12月31日年度終結時,小明還有4天特休沒有休完,公司應該發給工資,若是雙方協商遞延特休,這4天特休可以全數遞延3個月至2020年3月31日。如果到了期限小明還有2天特休沒休,公司應發給工資,雙方亦可再次協商遞延,但是不可超過2020年12月31日。
這裡要提醒的是,特休遞延並非可以積假一年,而是需以三個月為期限,且員工休假時是以消耗上一年特休天數為優先。而特休遞延不是勞工提出就可以,也需要經過雇主同意,因此,企業如果有人員積假困擾,或是無法接受人員一次性大量天數的休假,雇主無須同意特休遞延。
員工臨時請大量特休該怎麼辦?
張先生經營一家精密機械自動化製造的公司,目前正處於生產的旺季,全體員工常常需要日夜加班趕工才不會耽誤交期。此時卻有員工打算將累積十幾天的特休一次休完以便出國,張先生焦急又煩惱地抱怨:「這麼突然,可以不批准員工請假嗎?如果答應,該去哪裡找人頂替員工的短期空缺呢?」
依據勞動基準法保障,勞工可自行排定特休且雇主不能拒絕,若有需要,僅能透過協調處理。但這樣的規定,對企業主、管理者和人資相關人員而言有時候是件傷腦筋的事情,尤其是2018年勞基法通過「特休可遞延」之後,員工的特休累加起來可能會變更多,倘若有多名員工突然一次性地請大量天數的假,有可能造成企業人力調派問題,特別是需要排班的企業更怕遇到這樣的情況。
雖然在法令上特休假是由員工排定,但雇主可於制定工作規則時,針對大量天數特休請假,規定提出請假之期間,例如三天以上之特休假需於三十天前或六十天前提出,並送勞動局核備及公開揭示,在依法制定下其變更具有合理性時,雖非完全保障雇主,但仍有拘束勞工與雇主雙方之效力。
在現行法令政策下,雇主常常面臨經營管理的挑戰,當勞工在行使個人權益時,需兼顧誠信原則,不應濫用個人權益以免造成公司營運困擾,除了在合法性之下享有勞基法保障的權益之外,雙方更需透過互相協商調整,才能達到雙贏。
資料來源:360d才庫人資顧問公司行銷中心編輯台
https://nihrquestions.wordpress.com/2019/09/17/legal-consultation_annual-leave/